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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封闭式基金的监管新制度

  • SiennaCorp
  • 2021年4月1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证券与投资业务(修正案)2019》(“SIBA”)和《私募投资基金条例2019》(“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生效,新法引入了封闭式基金的监管制度。以下是新立法的主要特点,详情请进一步与我们联络。



1. 定义


SIBA引入了一个新的基金类别,此类基金须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备案以获取FSC的“认可”,前提是此类基金符合一定的标准。


此类新的基金被称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主体:

a) 为进行集体投资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目的收取并汇集投资者资金;

b) 分配基金收益,使持有人有权获取一笔基于参考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主体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中所占比例权益的价值计算的金额。


不具备上述特征的BVI实体将不被视作“私募投资基金”,且不受新法律影响。


如果一支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则FSC会将其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


a) 该基金是根据BVI或BVI以外国家的法律依法成立、注册、设立或组建的;

b) 基金的章程文件规定:

Ø 基金未获授权拥有50位以上的投资者;或

Ø 邀请投资者认购或购买基金权益只能私下进行;或

Ø 基金利息应仅分配给条例中规定的拥有最低初始投资额(目前为10万美元)的专业投资者(豁免投资者除外)。

c) 基金须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标准;

d) 一经认可,基金将遵守法律、条例及任何适用于基金的实务指引;并且

e) 受认可的基金不违背公共利益。



2. 监管义务


为了能够被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将要求遵守以下持续性义务:

a) 始终有“指定人员”负责执行:

Ø 基金财产的管理

Ø 基金财产的评估

Ø 基金财产的保管

b) 始终在BVI拥有一名“授权代表”;

c) 如果是公司架构,则需要始终有至少两名董事;

d) 基金发行条款应包含条例中要求的监管信息披露;

e) 有一套清晰全面的基金财产评估政策,由负责评估的“指定人员”执行;

f) 准备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提交FSC存档(可申请豁免财务审计要求);

g) 发生某些重大变更的14天内向FSC通报(例如:董事变更、基金业务的重大变化、修改基金章程或发行文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等)。

h) 保存财务记录并能够:足以显示和解释其各项交易;始终能够合理准确地确定财务状况;可以根据SIBA修正案和条例的要求准备公司年报和财务报表(相关交易的财务记录需至少保存5年)。



3. 过渡期


对于现存的封闭式基金,过渡期至2020年7月1日。在这段时间里,现存的封闭式基金可以向FSC申请认可成为新制度下的私募投资基金。


对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定义的新基金,其须在业务开展后的14天内向FSC申请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在正式收到认可证书前,该基金可继续运营不超过21天。在这21天的期间内,其将被视作已获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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