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虚拟资产 (服务提供商) 法(2020年)》
- SiennaCorp
-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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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2020年5月20日,开曼群岛引入了新的监管虚拟资产业务的框架,新监管制度体现了全球性合规趋势,将金融行动工作组于2019年通过的相关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筹资和反扩散筹资框架纳入其中,对既有业务领域进行合规性调整,逐渐向金融行动工作组的转移规则过渡,增强当地公司的全球竞争力。
开曼群岛政府颁布了《虚拟资产 (服务提供商) 法(2020年)》(以下简称“《虚拟资产法》”),该法于发布后生效。《虚拟资产法》是根据金融行动任务组的建议制定的,规定对虚拟资产业务进行监管,并规定对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人进行登记和发放许可证。
除了《虚拟资产法》外,政府还修订了一些现行法律,以扩大其覆盖范围到虚拟资产,其中包括《共同基金法》和《证券投资业务法》,这些修正案预计将与《虚拟资产法》同时生效。
《虚拟资产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以进行数字化交易或转让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
《虚拟资产法》适用于任何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人。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是发行虚拟资产或为自然人、法人、法律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业务: 1.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2.一种或多种其他形式的可转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3.转让虚拟资产;4.虚拟资产托管服务;5.参与及提供与发行虚拟资产或出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
根据《虚拟资产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将需要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或获得许可。虚拟资产托管服务和交易所或交易平台将需要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颁发的单独许可证。
二. 关注事项:
1. 新增持牌注册制度
根据《虚拟资产法》,任何希望提供或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公司都必须被官方认证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进行注册或申请牌照,并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对其进行更新,或获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豁免。
虚拟资产托管服务和交易所或交易平台将需要申请获取牌照;其他希望提供或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将需要申请注册。根据不同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申请牌照而非仅进行注册。
如果根据《共同基金法》或《证券投资业务法》等其他法律规定项下的现有持牌方希望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则必须通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并概述其希望提供的服务类型。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可能豁免对其的注册或持牌要求,亦可能根据新的《虚拟资产法》要求其进行注册或持牌。
2. 设立监管沙盒制度
新的《虚拟资产法》还建立了一个监管沙盒,以减轻围绕新加密公司的风险,同时又不会扼杀其创新能力。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将向以加密货币或区块链为重点的公司颁发沙盒许可证,该许可使上述公司能够继续研究存在某些风险的新兴技术,许可有效期为一年,但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可以选择将其延长。
为获得上述资格,上述公司必须证明其服务能改善开曼群岛的金融服务并符合全球反洗钱等标准。同时,对于处在沙盒中的公司,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可以免除适用于其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要求。
3. 《共同基金法》与《证券投资业务法》的修订
《虚拟资产法》的发布同时还附带了其他四项法案的修订,这些法案共同进一步修正加勒比领域目前的法律框架。
《共同基金法》项下的“权益”的定义已被修订为包括“任何其他权益的代表”,其范围之广足以捕获数字密钥或其他虚拟资产。因此,发行可赎回代币而非发行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开放式基金也受到《共同基金法》的监管,需要根据该法律进行注册或获得许可。
《证券投资业务法》也进行了类似修订,以扩展其覆盖范围至虚拟资产。具体而言,《证券投资业务法》项下“证券”的定义现已包括可立即或在未来任何时间出售、交易或交换的虚拟资产,且该虚拟资产为:(1)代表或可转换为附表1项下任何证券;或(2)代表附表1项下所列任何证券的衍生品。
因此,从事虚拟资产证券交易、安排交易、管理或提供咨询的人员也将被要求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登记或获得许可。为了避免监管重叠,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可以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或《虚拟资产法》豁免申请人的注册或许可。然而,申请人必须首先根据任何一项法律提出申请,才可能获得上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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